針對不法賭博活動的新法律

法律資訊 | 28 十月 2024

概述

澳門立法會通過新的《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新法律將取代1996年的舊法律(第8/96/M號法律),並於2024年10月29起生效。

新法律的基本目標是改善以下方面:(一)不法賭博活動的定義,(二)其懲罰框架,以及(三)刑事調查手段。
新法不僅細化了之前的刑事和行政犯罪定義,還新增了「不法線上賭博」(第 7 條)和「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第 11 條)等刑事犯罪類型。
法律中規定的幾種刑事犯罪的定義是基於典型的賭博分類/區分:(一)幸運博彩;(二)互相博彩;以及(三)彩票 。從這個角度來看,不法線上博彩的刑事定罪是了一種可能包括幸運博彩和/或互相博彩的混合刑事犯罪

 

 



[1] 與第8/96/M號法律相似,新法律進一步將不法經營麻將列為刑事罪行(參見第十四條)。

針對不法賭博活動的新法律

不法線上賭博
1. 經營不法線上賭博 - 未經批准而在澳門經營、推廣或組織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投注,無論犯罪者是否經常進行該等活動,均被明確及獨立地規定為刑事罪行。


法律進一步提供了線上博彩和線上投注的定義,主要集中在三個基本特徵上:(一)幸運博彩和互相博彩,(二)遠程賭博或賭注,(三)使用電子、資訊、遠距離資訊傳送或互動載體或任何其他方式,不論伺服器和設備是否位於澳門。值得注意的是,與其他不法賭博犯罪相比,過失將受法律處罰。


法律中並沒有「地域性條款」來界定何時經營、推廣或組織線上博彩或線上投注會被視為在澳門發生。缺乏具體的地域性規則意味著,決定某項違法行為是否發生在澳門將根據《刑法典》的一般規定判斷。考慮到線上博彩的性質,這將導致重大的模糊性和執法挑戰。事實上,單純過失也可能構成犯罪,這將增加執法結果引起爭議的可能性。
本罪行可處 1 至 8 年徒刑。

 

不法幸運博彩
與不法賭博相關的犯罪行為包括不法經營幸運博彩和從事此類不法博彩。法律規定了三種與不法幸運博彩相關的刑事犯罪行為:


2. 不法經營幸運博彩 - 包括在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幸運博彩或負責主持該活動,無論該活動是否屬經常性。新法律所提供的定義明確規定,「賭底面」投注行為(也稱為倍投行為)也包括在刑事犯罪之列。該罪行可處以 1 到 8 年的監禁。

  • 未經營或主持不法賭博活動,但以任何形式協助或參與不法幸運博彩經營者,最高可處 3 年監禁或罰款。
  • 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是,賭場特許經營者經營的某些幸運博彩,如果(一) 未依法獲批准(因此未包括在其各自的特許經營權內),或(二)儘管已獲批准,但其經營違反了各自的批准規則,是否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不論是否根據第 16/2001 號法律第 48-C 條被視為行政犯罪而受到制裁)。

3. 不法進行幸運博彩 – 包括參與不法經營的幸運博彩。


4. 在不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現場 – 被發現因不法幸運博彩而在相關地方出現。

不法互相博彩
新法律明確獨立地規定了以下與互相博彩相關的刑事罪行:

5. 不法經營互相博彩 - 包括在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互相博彩或負責主持該活動,無論該活動是否屬經常性。


6. 不法投注 - 包括在不法互相博彩活動中投注。雖然這似乎是一項新的刑事罪行,但其中所描述的行為可以說已包含於第8/96/M號法律中。

 

不法彩票
規定了兩種與不法彩票相關的刑事犯罪:

7. 不法經營彩票 - 包括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彩票。該罪行最高可處以 3 年監禁或罰款。


8. 不法出售彩票 - 包括未依法獲批准而銷售彩票。該罪行最高可處以 2 年監禁或罰款。


9. 偽造或塗改彩票 - 包括偽造或塗改彩票或將之出售或使用。該罪行最高可處以 3 年監禁或罰款。

 

其他與博彩相關的犯罪及行政違規
本法進一步禁止幾種行為,這些行為雖然不直接包含(不法)博彩活動,但與博彩有關,表達的不當行為亦被認為需要被分別定罪,包括為賭博的不法借貸和不法匯兌。此領域的基本創新是將用於賭博的不法匯兌定為刑事犯罪,而第8/96/M號法律並未包含此項規定。

10. 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的新刑事罪行

  • 新法律現在將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的經營定為刑事犯罪,包括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貨幣匯兌業務(因此不包括持牌匯兌經營商)。此刑事犯罪的關鍵要素為 (一) 以商業方式經營匯兌,即以穩定且有利可圖的方式經營(因此不包括親戚或朋友間的臨時交易);(二) 以賭博為目的進行匯兌。根據第8/96/M號法律對不法借貸所採用的相同方法,法律規定,如行為在娛樂場內發生,則推定該行為是供賭博之用,並同時考慮所有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這實際上包括綜合度假村和其他綜合娛樂場內向公眾開放的場所。該罪行最高可處以 5 年有期徒刑。

 

罰則框架的變更
本法為罰則框架帶來以下基本改變:


11. 適用的罰則的一般修訂 - 新法律整體上加重了大部分刑事及行政罪行的罰則框架。此外,適用的附帶刑罰範圍亦大幅擴大,例如禁止從事某種職業或活動,或禁止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兩者均可長達10年。


12. 法人和其他法律實體的刑事責任 - 除了觸犯罪行的行為人須負上個人責任之外,法人實體及其他不具法人資格的團體現在亦須為其機關成員、代表或在其機關或代表授權下行事的行為人以其名義觸犯的刑事罪行負責。法人實體可被處以澳門幣25,000元至澳門幣18,000,000元的罰款及司法解散。


13.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代表的連帶責任 - 值得注意的是,法人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和代表可能要共同和連帶負責支付適用於法人實體的罰款,前提是被判定須對有關違法行為負責。如果罰款適用於無法律人格的實體,則該實體的社員或委員在共同財產不足時有責任支付罰款。

 

刑事調查措施
新法律提供了一系列新措施,目的在於加強調查程序,以應對證明此類行為所需的證據易於滅失的性質:


14. 臥底探員 - 臥底探員可以調查犯罪,只要他們的行為與目的相稱,他們本身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不會受到懲罰。但是,這些臥底人員不能作為教唆者行事,即教唆或引誘他人犯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行為將被視為刑事犯罪而受到懲罰。


15. 保護提供消息者 - 值得注意的是,執法人員和證人無需披露任何線人或以其他方式配合調查的人士的身份。如果法院認為線人提供了虛假資訊,則在聽證期間可取消對線人的保護。


16. 住所夜間搜索 - 在晚上九時到早上七時之間,即使有法院命令,一般也不允許對某人的住所進行搜查。根據新法,考慮到不法經營幸運博彩、不法經營互相博彩和不法線上賭博等犯罪主要屬於夜間性質,此時間限制將不適用於這些犯罪(事先獲搜索令支持的必要性保持不變)。


17. 有組織犯罪 - 在高度有組織犯罪的定義中增加不法經營幸運博彩、不法經營互相博彩和不法線上賭博、不法經營彩票、為賭博不法借貸、為賭博不法匯兌、威逼賭博和賭博詐騙等犯罪,在涉及這些犯罪的案件中,為對被調查人實施臨時接觸限制和延長庭前羈押的最長期限鋪路。


18. 庭前羈押 - 新法律表達了在高度組織犯罪定義中新增的賭博犯罪應被視為適用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193 條的規定庭前羈押的目的的意圖。然而,我們認為,從技術角度來看,這可能是一個疏忽,因為只有在刑罰框架規定處以 8 年以上監禁的情況下,才可根據該條文適用庭前羈押,而新法規定的任何罪行都不屬於這種情況,但不影響可根據第 186 條的一般規定適用庭前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