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澳门《信托法》的进展:是否不负众望?

出版物 | 09 四月 2024

第15/2022号法律(澳门《信托法》)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澳门自此成为葡语系首个设立在岸信托法的司法辖区,亦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台湾地区信托法”及《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 章)》后,大 中华地区第四部信托法。 尽管澳门《信托法》至今已生效逾一年,但据了解,该法尚未得到有效实施,因此有必要就当前的挑战和未来的出路展开探讨。

一直以来,信托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主要应用于个人或家庭遗产规划。 近年信托在商业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是在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领域。

为促进信托作为财富管理工具的实践和《信托法》的应用,我们认为特区政府尤其须明确信托与投资基金(商业信托)之间的本质关系,并建立完善的信托及财富管理法律体系。

评估澳门《信托法》的进展:是否不负众望?
信托和基金

在传统的一般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单方面转让财产以保存和保护信托财产,其亲友作为受益人,无偿取得受益权。 就商业信托而言,受益人(投资者)以出资为对价取得信托财产(基金单位)的受益权。 19世纪中叶出现了为商业信托事务量身定制的商业信托法,这说明了订立专门的法律框架解决专门信托事务的必要性。

然而,商业信托法往往未能构成一个独立且完整的体系,当商业信托法尚未作具体规范时,一般信托法便会适用,但这可能导致误用与商业信托无关的规则。 例如,委托人因受益人不当行为(例如委托人被杀害)而废止信托的规定;或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时,其他受益人之间平等分配受益权的规定,都可能无法应用于商业信托 。

中国、台湾地区、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最初缺乏信托制度或一般信托体制,往往为了满足商事需求而制定信托法,且通常受到英美一般信托法的启发。 然而,一般信托法本身的补充性质可能会导致类似的误用问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凸显信托法和基金法作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相互作用。 此外, 201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录》(九民纪要)订明,信托公司依据法规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理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 受托人身分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

澳门《信托法》的行文风格偏重一般信托法,而受托人的身份亦仅限于金融机构,难以体现普通信托典型的无偿性质,故此,现行框架下建立的信托关系偏向以商业为目的传统信托关系 活动,具商业性质。

值得指出的是,当局正着手修订第83/99/M号法令(投资基金法),可能令事情更加复杂。 因经修订后的法例可能引入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章节,与现行信托法律框架重叠。 特区政府必须审慎考虑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和整合,建立资产管理法律体系的顶层框架。

需求驱动的立法思路和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

要建立有效的信托法律体系,必须跳出单一的信托法设置。 以综观全局的方式,整合针对税务、证券等信托特定领域的补充法律和法规,借此确保法规全面涵盖信托管理的方方面面。

中国、台湾地区、日本信托领域的发展与当地经济状况、社会需求密切相关。 在中国改革开放期间,为引入并充分运用外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应运而生;受到国家及世界金融改革热潮的推动,北京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直到此时,才可谓真正建立较完整的信托法律框架。

台湾地区的信托制度可以追溯到1920年代初期的日据时期。 然而,信托行业的真正发展始于1970年代,即当局推行出口导向政策,加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助力。 “信托法”及“信托业法”分别于1996年及2000年颁布施行,促进了信托市场的建立及进一步完善。

日本的信托法历史悠久,始于1906年东京信托公司的成立。 然而,由于从事剥削性借贷行为的信托公司激增,当局先后于1922年和1923年出台《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规范信托活动,恢复公众对行业的信任。

上述三地的发展历程突显了两个基本概况。

首先,这些地区制定信托法的目的旨在满足社会当时的信托业务需求,并非为了创造市场。 澳门财富管理市场乏全面的工具,专业人士普遍对信托的了解并不深入。 银行继续主导财富管理业务,首家专门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直到2022年底才正式成立。 此外,澳门尚未设立任何公募投资基金,在澳门销售的基金均在澳门以外注册。

上述经验表明,信托市场因需求而出现后,当局才透过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情况更为普遍,这允许市场因应市场的自然供需动态发展,并制定监管制度以确保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 解决外部风险。 透过立法手段创造市场的情况则较为罕见,倘若这是特区政府的真正目的,那么澳门《信托法》提出的解决方案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某些方面仍欠清晰。

其次,建立完整的信托法律体系,包括补充法规、指引及制度,以明确法律要求,确保法律确定性,支持信托业的发展和稳定。 从这些经验来看,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和配套措施能够促进与信托相关的活动,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为金融市场的扩张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因此对信托业的有效运作和发展 而言至关重要。

除了信托业法及相关法规外,特区政府推行的税收政策和激励措施亦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促进信托活动成为财富管理的有效工具。 税收框架的设计应透过为信托及其受益人提供优惠待遇,推广信托的使用。 这包括为信托收入、资本利得和分配活动提供税收减免优惠。 透过创造鼓励使用信托的税收环境,特区政府可将信托打造成个人和企业管理财富的有效工具。

加强意识

我们认为,教育和宣传活动对于推广信托活动同样重要。 许多个人、企业甚至专业人士或仍对信托感到陌生,或者可能对有关目的及利益存在误解。 特区政府可以与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和专业组织合作,推出培训课程、研讨会及工作坊,借此提高公众对信托及财富管理潜在优势的认识。

此外,特区政府还应推进与信托相关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发展,这包括建立专门从事信托管理、资产管理和相关服务的企业和专业服务供应商。 透过培育强大的信托服务供应商生态系统,为信托活动创造支持性环境,并吸引寻求可靠财富管理解决方案的海内外投资者。

整体而言,透过明确信托与现有投资基金之间的关系,建立尤其以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撑的全面信托法律体系,同时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我们深信特区政府定必能打造一个鼓励使用信托的 理想环境,促进现代金融业发展。 特区政府必须持续探寻移除阻碍信托行业前进的障碍,否则,澳门将失去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财富管理中心角色的动力和绝佳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