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指引适用于所有获许可机构,包括在澳门登记成立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退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海外获许可机构的澳门分行。
2. 定义
根据指引,“外判”是指获许可机构与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由服务提供者承担原本应由获许可机构本身执行的服务(包括业务活动、功能或程序)。
指引所指的外判包括境外外判,即于澳门境外提供的外判服务以及涉及公司关键活动的主要外判。
主要外判定义为倘外判安排如出现中断或未能达到可接受的标准时,可能会对获许可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营运、声誉,其履行义务或向客户提供适当服务的能力,或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的能力造成重大影响之外判安排。
有关外判活动的例子可参阅载于指引附录一。
3. 风险评估
在进行涉及重大业务或功能的外判安排之前,获许可机构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至少涵盖:拟外判的活动或功能的重要性和关键性; 外判的原因; 对获许可机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管理外判安排的人力资源的充足性和专业性,以及有关程序的适当性;及海外外判的参与程度。
在外判安排实施后,获许可机构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重新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风险无重大变化,若有变化,则应妥善处理或降低风险。
4. 尽职调查
在开始外判安排前,机构必须至少对服务提供商进行以下尽职调查(详见指引第23及24段):
5. 外判协议的最低要求
主要外判决定须经管理层批准。
指引亦列出外判协议的最低要求,协议必须:
6. 向AMCM作出通报
此外,获许可机构须于订立外判协议之日起计30日内,向AMCM作出通报。
上述通报须由获许可机构之授权代表使用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指定之表格提交,并须随附指引附录二所列明之全部文件(详见附件)。
获许可机构应于主要外判安排出现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业务运作、盈利能力或声誉的重大问题或缺失时,立即通知AMCM。\
7. 内部监控机制
即使于外判安排终止后,获许可机构仍须维持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及稳健的行政管理架构。须注意的是,业务或功能之外判并不免除获授权机构根据《保险业务法律制度》(「MIO」)及其他适用法律所负之法律与监管责任;所有外判活动或功能之最终责任仍由获许可机构承担,其责任范围与内部自行执行无异。
获许可机构为确保遵守绩效标准与监管要求,应:
如出现可能严重影响业务运作、盈利能力或声誉的外判安排重大问题或缺失(如客户资讯的重大保密违规、重大财务损失等),获许可机构应立即通知AMCM。
若终止主要外判协议,获许可机构应尽快通知AMCM,并说明过渡安排及未来执行相关业务功能的策略。
8. 合规要求
获许可机构须确保拟议外判安排符合与客户保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保险业务法律制度》及《个人资料保护法》)。此外,获许可机构亦须确保外判安排符合防止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相关的法定要求(客户尽职审查、报告义务、记录保存等)。\
9. 应急规划
获许可机构应制定并维护全面的业务持续计划,以应对外判功能可能的中断,包括:
10. 审计
获许可机构应确保其内部或外部审核职能,对任何拟外判之重大业务活动或功能、服务提供者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概况进行审查,并定期检视相关外判安排是否符合本指引之规定,且应将审核结果向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总行作出汇报。
11. 退出策略
获许可机构须制定书面退出策略,确保在终止外判、服务提供商倒闭或中断时顺利将外判功能转回内部或转移至其他服务提供者,并定期测试其有效性与可行性。
主要外判协议终止须通知AMCM,并向其披露服务转移安排。
12. 向关联方外判
向关联方(包括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外判时,获许可机构必须处理所有审慎考量,进行个体与集团层级的全面风险评估,且服务协议需明确各方责任。
13. 分判
外判协议须明确规定,服务提供商未经获许可机构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任何功能再行分判予第三方。
为有效管理分判所产生的风险,协议必须纳入以下管控措施:
14. 实施日期
获许可机构须在本指引发布后的 12 个月内,即2026年5月1日前完全导守相关规定。
指引生效日期前订立的现有外判安排和合约协议将获得豁免,前提是获许可机构对该外判安排进行审查,以确保符合指引所载的主要原则和要求。
若未于期限内完成检视获许可机构需通知AMCM,说明计划措施或退出策略并可申请延期完成修订。